现在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很重要的消费支付工具,根据央行公布的《2018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》,截止2018年末,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.86亿张,同比增长16.73%,全国居民人均持有信用卡0.49张,同比增长16.11%。
也就是说,无论男女老幼,平均每两个人就有一张信用卡,如此大的发卡量,逾期的量也不会少,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88.61亿元,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.16%。
得分情况,主要看是否是主观以及用途是什么,还有就是是否有还款意愿。
如果是非主观欠费,比如消费时有一定的预期还款能力,比如有稳定的工资收入,但是突然失业,或者遭遇大病、入狱等不可预知的情况,这样一般不会定性为诈骗。
再者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,用于生产经营,但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不属于行用卡诈骗。
而恶意透支信用卡、冒用他人信用卡、使用伪造的信用卡、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、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,会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。
一般来说,以下行为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的恶意透支
一、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,还大量透支,以至于无法归还的
简单来说,就是消费时就知道自己么有能力还,或者压根就没打算还,这属于恶意透支
二,透支后逃避催收
也就是发现还不起了,于是换手机号、换地址、换单位,逃避催收
三,隐匿财产
也就是有钱有不还或者由资产(比如房子)却不变卖资产还款,但是把资产转移
四,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规定之外的活动
比如使用信用卡透支炒股、买房,或者用来赌博等违法活动
另外说一下,很多人提问还不起信用卡跟银行协商可不可以,可以参考以上,但是不要指望可以不还,或者主动不还款,这样后果比较严重。
是不是被定性为诈骗和恶意透支,这是由法律来解释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,“恶意透支”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。这个很简单,只要是恶意投资就是诈骗,是信用卡诈骗。
恶意透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:第一,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;第二,非法占有为目的。所以只要缺少其中一条,那么恶意透支就不成立。
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,不属于“恶意透支”。 银行并没有发通知或者书面的通知,那就去玩吧,没事儿。的确,在现实当中,有些小额的透支,没有归还的银行都是忙着收利息,逾期的利息很高。银行很享受这种利息,一般来说它不会马上发通知给你。所以这一条相当于是给银行提出诉讼的时候,让银行看看自己做错了没有。
恶意透支,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,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。“非法占有”是区分“恶意透支”和“善意透支”的一个主要界限,只有具备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进行透支的才属于“恶意透支”,才构成犯罪。
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有以下六种情形。(敲黑板,划重点)
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,无法归还的(问题所涉及的就是这条,没能力还款,你借款干嘛,继续敲黑板);
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,无法归还的;
透支后逃匿、改变联系方式,逃避银行催收的;
抽逃、转移资金,隐匿财产,逃避还款的;
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;
其他非法占有资金,拒不归还的行为。
法律是体现公平的。
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判5年以下,罚金2-20万。
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;判5-10年,罚金5-50万。
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数额特别巨大判10年到无期,就算出来就一小老太婆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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